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化工园区工业企业间接排放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管控要求。本文件将全省化工园区划分为重点控制区与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分类管控;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与选择控制项目,基本项目必须执行,选择项目根据废水特征经确认后执行。本标准明确了新建排污单位自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须按新限值执行;对间接排放的协商约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分级排放标准、监测采样与分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及监督实施等均作出系统性规定,替代了原岷江、沱江流域排放标准中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相关条款。
分类管控与排放限值体系
本标准将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其中重点控制区涵盖岷江、沱江流域成都、眉山、乐山等10市共62个区县及未达标水功能区。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项目必须执行,选择项目由排污单位根据原料、工艺和产品等特点筛选,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排放限值按受纳水体所在区域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间接与直接排放管理要求
对于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有行业标准且包含间接排放限值的从其规定,无行业标准的可协商约定限值,未协商的指标执行本文件规定;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严于本文件时,企业须按更严要求执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排放须执行表2限值,向重点控制区域排放执行一级标准,向一般控制区域排放执行二级标准。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还设有瞬时值超标判定条件。
监测与达标判定规则
排污单位须按技术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和监测平台,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联网。采样频次和混合样分析按HJ 91.1执行,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新发布的国家方法标准适用时也可采用。日均值超标以监测值超过限值为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的瞬时值超过限值1.2倍即为超标,其他污染物瞬时值超过限值即为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