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DB42/T2278.3-2024,2025年03月1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县城道路、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静态交通规划建设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各类交通系统规划及交通设施建设。
本文件是湖北省《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的第3部分,聚焦于县城交通系统的绿色低碳规划与建设。本规范旨在补齐县城交通短板,增强交通承载能力,引导县城交通向集约、节约、绿色方向转型。本规范的核心是确立以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为主体、公共交通为基础、适度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有序发展的总体导向,通过明确路网布局、道路空间分配、慢行网络构建、公共交通配置及静态交通管理等一系列技术规定,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县城交通体系,并确保交通系统与县城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及防灾减灾要求相协调,从而为湖北省县城和县级市城区的交通系统规划、建设与管理提供全面依据。
本规范明确县城交通应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及公共交通的通行空间与运行环境,并提出具体的量化控制目标,如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不宜低于70%,通勤单程时耗宜控制在25分钟以内。同时,规定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5%,并从系统协调、空间协调、经济可持续及综合调查等多个维度,为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奠定了与县城发展特征相契合的基础性框架。
本规范对县城道路、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和静态交通四类系统提出了具体建设指标。在道路网络方面,提出6至8公里/平方公里的路网密度建议区间,并严格限制道路红线宽度不超过40米;在慢行系统方面,规定步行与非机动车网络密度均不应低于8公里/平方公里,并明确了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绿道的具体宽度要求;在停车设施方面,按人口规模差异化控制停车位供给总量,并详细规定了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指标以及充电设施配置比例。
本规范对城区道路与公路融合、应急通道设置、老旧小区停车治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智能网联道路等特定问题作出回应。例如,要求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宜穿越县城,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7米,并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需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体现了标准对现实复杂问题与新兴发展趋势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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