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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06-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共建的通知》浙林防〔2024〕55号.pdf

2024年12月6日,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水利厅为推动林业与水利工作合作发展,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保障森林防火安全和农村饮水安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印发《关于推进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共建的通知》浙林防〔2024〕55号。

本通知旨在推动浙江省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的协同共建,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同步保障山区森林防火安全与农村饮水安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本通知在总结柯桥区、常山县、青田县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共建工作的指导原则、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要求林业与水利部门密切配合,遵循安全优先、平急兼顾、因地制宜的方针,确保共建工程既能满足火情处置时的应急引水需求,又不影响农村供水站日常制水与输水功能,从而实现森林资源保护与农村供水保障能力的同步提升。

明确共建的技术标准与安全底线

本通知强调,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的工程连接必须在供水设施近端设置开关或逆止阀,严禁直接安装在净化设备及清水池上,以杜绝水质污染风险。同时,要求消防水池、消防栓等设施配置须严格遵循森林消防与农村供水的相关技术规范,确保防火物资与供水设备不得同室混放,共建的引水灭火设施应满足供水站封闭式管理要求。

建立统筹推进的建设与管护机制

本通知要求,林业与水利部门须共同推进项目建设和验收,并统筹落实各自的建设管护资金。在运行机制上,双方应相互通报火情与旱情,确保在启动火情处置时能迅速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程建成后,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及责任,形成边界清晰、协同共管的长效格局。

强化要素保障与用地审批支持

本通知规定,对以护林防火为主体功能的共建工程,允许设置供水设备,林业部门将加强相关用林审批需求的保障。此类建设活动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理,若涉及自然保护地,还应遵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本通知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12月31日。

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在基层基础设施融合建设领域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对于山区民生保障和生态安全具有深远影响。该通知通过统筹林业防火与水利供水两项原本分立的公共服务设施,打破了部门壁垒,实现了资金、土地、设备等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有效避免了重复建设,显著提升了财政投资的综合效益。此举不仅直接加强了山区应对森林火灾的“引水灭火”实战能力,缩短了应急响应时间,还通过规范化的工程连接设计,确保了农村居民日常饮水安全不受影响,实现了防灾减灾与民生保障的双赢。从制度层面看,该通知明确了资产归属、管护责任和资金渠道,为跨部门合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样本,有助于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长远来看,该模式将促进森林资源保护与水资源利用的良性循环,为浙江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了坚实的水利与生态安全支撑。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共建的通知》浙林防〔2024〕5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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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共建的通知》浙林防〔2024〕5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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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共建的通知》浙林防〔2024〕55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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