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规范》DB22/T3661-2024,2024年12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总体要求、编制程序、规划内容和规划实施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省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市(州)、县(市、区)级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是吉林省针对省级专项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响应国家和省级关于统一规划体系的战略部署,为特定领域的规划编制提供全流程、标准化的操作指引。本规范明确了省级专项规划作为省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落实这一基本定位,严格限定了其编制仅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且需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并清晰界定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以及科技、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建设与公共服务在内的具体编制领域。本规范对规划从立项到公布的完整程序进行了系统规定,确立了制定目录清单、开展前期研究、拟订草案、征求意见、衔接协调、专家论证、报送审批及印发公布等关键环节,并对规划内容框架与规划实施的年度落实、监测评估及调整修订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专项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本规范首先从源头严格设定了专项规划的编制门槛,明确只有在市场失灵的特定领域方可编制,并禁止对可由市场有效调节或可通过指导意见等文件引导的领域另行编制规划,以避免规划泛化。在程序上,本规范建立了以目录清单制度为核心的事前管控机制,所有专项规划须先经省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并报省政府批准纳入目录后方可启动,目录之外的非备案规划不得编制或实施。
为保证规划体系的统一性,本规范强调专项规划草案在审批前必须与省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协调,重点审查发展战略、指导思想等一致性内容,以及约束性指标、重大任务等落实性内容。同时,本规范建立了严格的专家论证制度,要求论证专家必须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且排除编制参与者,未经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提请批准。
本规范将管理链条延伸至规划印发之后,构建了涵盖制定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落实、年度监测预警、中期及总结评估在内的全生命周期实施管理体系。评估报告须重点分析目标指标进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据此提出推进举措或调整修订建议。规划的实施情况及其评估结果,将成为规划调整、修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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