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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01-新疆乌鲁木齐市《地铁环境卫生规范》DB6501/T 067-2024.pdf

新疆乌鲁木齐市《地铁环境卫生规范》DB6501/T067-2024,2024年1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地铁站厅、地铁站台、列车车厢的空气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放射因素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已建成并正常运营的采用通风方式、开式运行的地铁工程地下线路。

本规范立足乌鲁木齐市地铁运营实际,系统规定了站厅、站台及列车车厢内空气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放射因素等卫生指标限值,并配套制定了涵盖人员、物品、环境、公共设施设备和制度五大维度的管理要求。本规范旨在通过标准化手段,将地铁环境卫生管理从经验式操作转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为乘客营造洁净、安全、无异味的乘车环境,同时为运营单位的日常卫生管理提供明确的技术依据和行为准则,填补了地方地铁环境卫生标准化的空白。

环境卫生指标的系统定标

本规范针对地铁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三类核心空间,分别从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等物理因素,到甲醛、二氧化碳等化学因素,再到细菌总数等生物因素以及放射性因素,均给出了清晰的限值要求。这一指标体系的建立,使得地铁空气质量与环境卫生评价有了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尺度,改变了以往无标可依的状况。

全链条卫生管理体系的构建

本规范将管理要求细化为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与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消毒杀虫剂等物品的规范配备与存储、每日环境清洁与通风换气、公共设施设备每日消毒与定期检测,以及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的制定落实。通过将日常清洁、消毒操作、定期检测和档案管理串联成闭环,形成了一套连续、规范的操作流程。

运营方主体责任与检测机制的落实

本规范明确要求地铁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考核,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同时,运营单位须每年对空气理化及微生物指标、公共设施设备表面清洁状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卫生检测,自身不具备能力的可委托检测,确保各项指标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新疆乌鲁木齐市《地铁环境卫生规范》DB6501/T 067-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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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地铁环境卫生规范》DB6501/T 067-2024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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