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65/T4635-2022,自2023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总则、消防安全责任、建筑防火安全和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志愿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培训演练、消防工作档案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而制定的地方标准,系统规定了此类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技术要求与管理措施。本规范以预防火灾、减少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核心目标,覆盖了从建筑防火硬件设施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全链条,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并对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维护、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刚性约束。同时,本规范对志愿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消防宣传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的频次与内容均作出细致安排,要求建立完善的消防工作档案,形成了一套切合宗教活动场所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本规范确立了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明确由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担任管理人,并逐级分解职责至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员以及全体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教职人员和僧众。对外出租或发生租赁关系时,须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须经专业培训,负责组织实施防火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及灭火应急演练等日常管理工作。
本规范对建筑耐火等级、装修材料、灭火器配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提出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擅自扩建搭建易燃可燃建筑。在用火用电用气方面实行严格管控,明火须在固定处所进行并落实人离火灭措施,电气线路应以殿堂为独立回路、配电箱设于室外,砖木或木结构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器材由民主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并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保。
本规范要求每日开展不少于两次防火巡查,大型活动期间白天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夜间巡查两次以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须立即改正或制定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负责认定和督办,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须及时上报消防救援机构及相关部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应自行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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