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气象观测站建设规范》DB65/T4739-2023,自2024年0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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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气象观测站建设规范》DB65/T 4739-2023.pdf
本规范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气象观测站建设的全套技术要求,涵盖建站条件、观测场建设、仪器布局、设备安装及技术功能等方面。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内气象、旅游、交通等行业的新建或改扩建省级气象观测站,旨在为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和精细化预报服务提供标准化支撑。规范从站点选址、探测环境保护到防雷接地、供电通信等环节均给出了具体指标,并依据观测要素数量将站点划分为单要素、两要素、四要素、五要素及六要素等类别,分别明确其观测场面积与仪器布局要求,确保站网建设规范统一、数据质量可靠。
建站基础条件与场地要求
本规范要求观测场须建在平整下垫面上,具备代表性、稳定性和通信条件,探测环境执行高空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观测场为矩形、正南北走向,单要素站面积不小于3m×2m,两要素站不小于6m×4m,四至六要素站根据有无固定拉绳风杆分别要求不小于8m×4m或10m×10m,增加地温、能见度等项目时需相应扩展面积。
仪器布局与设备安装规范
观测场内仪器遵循北高南低原则,各设施东西成行、南北成列,仪器间及与围栏的距离均不小于2m。百叶箱及围栏开门朝北,传感器安装、线缆屏蔽埋地敷设、采集箱距地高度、防雷接地电阻等均有详细规定,并明确标识牌和警示牌的规格与内容,以及场地植被高度不超过20cm的维护要求。
技术功能与数据管理要求
省级气象观测站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自动气象站标准,采集系统须具备自动采集、智能存储、遗漏补登和时钟校准等功能,数据5分钟内可达用户桌面。中心站软件需支持组网通信、远程管理及报警,生成的数据文件遵循通用标准格式。新建站点须向气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汇交探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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