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及监测分析方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及厂站外污水调蓄设施在环评、设计、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文件聚焦厂站周界、排气筒及全地下或半地下式厂站上盖区域三类空间,分别设定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的最高浓度限值与排放速率限值,并明确了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时的排放速率折减计算方法,以及多根邻近排气筒合并等效计算的规则。同时,本文件对运营单位的自行监测制度、监测点位布设、采样频率与方法、主要污染物测定所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了系统规范,构建了从排放控制到监督实施的完整管理闭环。
三类空间的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本文件针对不同排放场景设置了差异化控制指标。周界排放需满足表1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最高浓度限值;设置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厂站,其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同时符合表2的要求;采用全地下或半地下式建设的厂站,其上盖区域的恶臭污染物浓度还需同时满足表3规定的更严格限值,以保障公众活动空间的空气质量。
排气筒排放速率的特殊计算规则
本文件规定,当排气筒实际高度低于15米时,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不得直接采用标准限值,而需按附录A中的公式进行折减计算,以从严控制低矮排放源。对于距离小于其高度之和的两根或多根排放同类污染物的排气筒,本文件要求将其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并按附录B的方法分别计算等效排放速率、等效高度和等效位置,防止通过分散排放口规避监管。
监测制度与实施技术规范
本文件要求运营管理单位依据相关技术导则建立监测制度并制定方案,对恶臭污染物排放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并定期公布结果。在监测实施上,分别明确了周界、厂区内甲烷、排气筒及上盖区域的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和分析方法,其中臭气浓度须采用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测定,氨和硫化氢等污染物的分析可采用离子选择电极法、气相色谱法或分光光度法等国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