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贯彻国家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提高钢铁企业用水效率,有效控制污水排放量,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制定《钢铁企业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是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涵盖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拆除各环节。本规范以节约水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目标,要求新建及改扩建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本规范强调全过程管控,从源头规划须纳入企业总体规划并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到设计阶段须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排水等技术路线,再到施工阶段须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和专项方案论证程序。本规范对各生产环节的废水处理提出明确要求,涵盖矿山原料、炼铁、炼钢、轧钢等全流程的废水收集、处理与回用,并对危废污泥处置、防渗防爆等安全环保底线作出强制性规定,旨在系统提升钢铁行业用水效率,有效控制污水排放。
本规范构建了覆盖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直至拆除的全链条管控体系。规划阶段要求纳入企业总体规划,统筹考虑防洪、安全、环保与循环经济需求;施工阶段强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并对焊接、防腐、起重吊装等关键工序提出明确安全要求;验收须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依次进行,关键材料代用须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运行阶段要求将污水处理设施纳入企业主体检修计划,定期维护保养,严禁设备长期带病运行。
本规范明确要求钢铁企业必须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分质排水,特殊生产废水须单独收集处理。对不同工序产生的废水作出针对性规定,如矿山及原料区域冲洗废水须循环使用,湿式除尘废水须处理后回用,冷轧废水须设置出水采样口并分级处理。综合污水回用须设消毒设施,深度处理规模须依据全厂盐平衡与水量平衡确定,污泥须减量化处理并安全处置,重金属危废污泥和含油污泥须独立处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
本规范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环保底线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有挥发性、有毒有害、有异味的污水须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严禁明渠;产生可燃气体的工业废水管道须设置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含铬废水、含酸废水等处理设施须加盖密封并设废气收集洗涤设施;回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浓酸废液须设独立事故池,强酸强碱储存区域须设安全围堰及洗眼淋浴器。运行操作前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严禁在超标环境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