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DB51/T10010.1-2024DB50/T10010.1-2024,自2024年11月2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生态修复的调查、设计、实施、管护、监测、数据管理与资料汇交等的通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除放射性矿山外的生产矿山和关闭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本规范是川渝区域地方标准《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的第1部分通则,旨在确立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用技术流程、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法。本规范适用于除放射性矿山外的生产矿山和关闭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按照“气候特点-地貌分异-生态问题类型”将川渝地区划分为四个分区进行分类指导,并遵循“调查—设计—实施—管护—监测—数据管理与资料汇交”全流程,倡导源头防护、过程控制和边开采边修复理念,注重自然恢复与人工引导相结合,避免过度工程治理,同时强调绿色低碳和尊重民族地区风俗习惯。
本规范要求调查范围涵盖矿山基本情况和自然生态状况,重点识别地质安全隐患、土地损毁、水资源破坏和生态退化等生态问题。调查方法包括基础调查和专项调查,通过分析对比建立参照生态系统,划分生态问题等级,并据此确定自然恢复、辅助再生或生态重建等修复模式,分区提出修复策略。
本规范规定了提前防护、地质安全隐患消除、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和配套设施等修复措施。地貌重塑强调与周边地貌协调并重构截排水系统;土壤重构根据不同修复地类采取物理、化学和生物措施;植被重建则要求优先选择乡土适生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方式,并针对川渝不同分区设定了差异化的植被覆盖度和成活率指标。
本规范明确实施包含施工、监理和验收三大环节,规定了施工安全防护和质量抽检要求,验收分年度验收和整体验收。管护周期依据分区差异,从完工后不低于2年到3年以上不等,植被管护和工程管护均需定期检查。监测工作需贯穿采矿权取得至整体验收完成的全周期,采用遥感、现场核查和样方调查等方法,并进行数据建库和资料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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