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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18-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级评审工作要求》闽环保土〔2024〕7 号.pdf

2024年6月1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级评审工作要求》闽环保土〔2024〕7号。

本工作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程序,通过建立分级评审机制,明确省市县各级部门职责分工,强化评审重点环节把关,从而切实提升调查报告的编制质量与评审效能。本要求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制定,将地块按污染风险程度划分为A、B两类,分别由市级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同时对调查范围、污染源识别、监测布点、样品采集与质控、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提出详细的评审关注要点,并规定了评审后的档案管理、信息上传与质量信息公开等后续管理措施。

分级评审与职责划分

本要求建立了市县两级分级评审机制。市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污染风险较高的A类地块评审,主要包括重点监管单位用地、涉重金属及化工等重点行业地块,以及经普查表明有污染风险的地块。区县级部门负责其余B类地块的评审,包括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时,文件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在专家邀请、现场核查、质量检查等六个方面的职责,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实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等方面的配合职责。

评审重点与后期管理

本要求系统梳理了评审过程中必须重点核查的十个方面内容,覆盖调查全链条:从调查红线是否经勘界定标、水文地质条件是否依据充分、用地历史追溯是否完整,到污染源识别是否有遗漏、检测指标是否覆盖所有特征因子、监测点位布设是否符合技术要点等。此外,还规范了地下水建井、样品采样层位、全流程质控以及结果评价的审查标准。在评审后期,要求各级部门督促从业单位落实执业信用记录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报告质量的信息公开工作。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级评审工作要求》闽环保土〔2024〕7 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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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级评审工作要求》闽环保土〔2024〕7 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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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级评审工作要求》闽环保土〔2024〕7 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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