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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28-《古生物化石产地监测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

2024年10月28日,由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承担的《古生物化石产地监测技术要求》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古生物化石产地监测的术语和定义、目的任务、工作程序、监测范围、监测级别、监测对象及内容、监测方法,监测技术文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古生物化石产地监测工作。

本规范旨在确立古生物化石产地监测工作的统一技术要求,以支撑化石资源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本规范系统规定了监测工作的目的任务、工作程序、监测分级、监测内容及方法等关键环节,构建了从方案编审、现场监测到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上报的全流程技术体系。监测范围覆盖纳入地质遗迹名录的所有古生物化石产地,并根据保护价值划分为一、二级监测,分别采用人工巡查与专业设备相结合或人工巡查为主的监测方式。本规范强调对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及保护效果进行综合监测,为管理部门掌握产地动态变化、评估保护成效提供了标准化的工作依据。

监测分级与工作程序

本规范将古生物化石产地监测划分为一级监测和二级监测。一级监测适用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须采用人工定期巡查与专业设备监测相结合的方法。二级监测面向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主要采用人工定期巡查方法。监测工作遵循收集资料、补充调查、方案编审、实施监测、数据整理分析、报告编写与信息上报的标准化程序。

监测内容与方法体系

本规范明确了涵盖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及保护效果三个维度的监测内容。自然因素方面关注化石风化程度、赋存地层边坡稳定性及气象水文条件;人为因素方面监测非法发掘、工程建设和旅游活动等影响;保护效果方面则监测保护措施的运行成效。监测方法涵盖人工巡查、自动化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及工程建设跟踪监测等多种手段,并根据监测级别和保护需求合理组合运用。

数据管理与成果输出

本规范要求建立分级监测数据库,以每处产地建子库、以省为单位建母库,最终整合形成全国总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监测工作须定期编制监测报告,报告内容涵盖产地条件概述、监测现状、目的任务、系统设计及附图等。当遇到脆弱、易损或亟待保护的情况时,须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和预警信息,确保保护决策的时效性。

《古生物化石产地监测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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