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检查规程》DB23/T3854-2024,自2024年09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车站与区间、车辆基地检查和建筑防火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消防管理检查、检查记录的内容与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与区间、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及车辆基地、配套设施的防火检查。
本规程立足黑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检查的实际需要,系统规定了车辆、车站与区间、车辆基地的防火检查内容,以及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与检查记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程覆盖了从列车车厢灭火器材配置、地下车站防火分区面积控制、安全疏散通道与防火分隔措施,到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消防配电、应急广播及消防电话等全部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查要点,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微型消防站建设及消防档案管理等软性管理要求,为规范化、系统化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检查提供了统一的操作依据。
本规程针对运营车辆明确要求每个司机室至少配置1具灭火器并宜配防毒面具,客室至少配2具灭火器,且需设置明显禁烟标识;地下车站站厅公共区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5000㎡,设备管理区防火分区不大于1500㎡,侧式站台任一点至疏散口距离不超过50m。主变电所须独立建造,控制中心宜独立设置并避开易燃易爆场所;车站内商铺不得设于乘客疏散区,禁止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商品,商业区域须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可靠分隔。车辆基地应避开甲、乙类厂房及可燃储罐区域,内部易燃物品库房按相关仓储消防安全管理通则执行。
消防安全疏散方面,站厅公共区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并保持畅通,各类防火门启闭自如,门禁系统须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并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防火分隔方面,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墙体处严密封堵,管道保温材料采用不燃材料,电缆入口及沟道开孔处实施防火封堵。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涵盖消防水池水箱的水位与补水、消防水泵房及其控制柜的功能测试、室内外消火栓的完好与防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测试及气体灭火系统的联动功能验证,以及防排烟风机、防火阀的启停控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功能性核查。
消防管理方面,运营单位须建立健全涵盖宣传培训、防火巡查、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值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在内的消防安全制度体系;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须持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上岗。防火巡查重点覆盖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通风机房等关键部位,并要求运营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消防知识,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操作员及危险作业人员开展专门培训。微型消防站须配齐站长、消防员等岗位并实行24小时轮值,配备必要的防护、灭火、破拆及通讯救生器材,定期组织业务训练与疏散灭火演练,同时建立完备的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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