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第5部分隔离防护设施及其他设施》DB23/T3832.5-2024,自2024年09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中的隔离防护设施、其他设施。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验收、管理与维护。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中隔离防护设施及其他设施的设置、验收、管理与维护要求,适用于城市道路,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强调隔离防护设施应与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统筹协调,满足净空与视距安全要求,并兼顾强度、经济、美观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内容涵盖防撞护栏、防撞桶、防撞垫、隔离栏杆、道口标柱、示警桩、阻车桩、水马、行人过街安全岛、减速丘、限高架等隔离防护设施的通用与具体设置标准,同时明确了弹性交通柱、突起路标、轮廓标、警示灯、交通锥、标杆等其他设施的设置原则与技术要求,旨在系统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防护与引导功能。
本规范对防撞设施、隔离栏杆、安全岛、减速丘及限高架等设施提出了差异化设置标准。防撞设施须依据道路等级、设计速度与路侧条件确定防撞等级,重点在高架桥、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连续设置。隔离栏杆按中央、机非、人行等功能细分,对设置场景、净高、断口处理及反光警示均有明确指标。行人过街安全岛强调结合人行横道与信号控制,保障二次过街安全。此外,减速丘与限高架分别针对强制减速与净空保护作出了结构选型与配套标志的细化规定。
规范对其他设施的设置要求侧重于补充警示与诱导功能。弹性交通柱主要用于快速路及临时分隔区域,要求具备耐撞性与高度弹性。突起路标与轮廓标分别通过逆反射与发光特性,强化标线轮廓与道路线形辨识,其设置密度与颜色须对应行车方向。警示灯、交通锥、标杆等设施则分别适用于事故黑点、临时管制、积水积雪等特殊场景,明确光色、高度、材质与逆反射性能,确保其在低能见度或恶劣天气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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