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第1部分/总则》DB23/T3832.1-2024,自2024年09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基本规定、验收、管理与维护。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验收、管理与维护。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作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的总则部分,系统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设置、验收、管理与维护全过程中的基本技术要求。本规范以保障路权为核心,强调交通安全设施应与道路工程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与投入使用,并遵循一体化设计理念,打破专业与设施种类边界,统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防护设施等各类设施的时空参数设置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的新建、改扩建及既有设施优化,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旨在通过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设施始终清晰、醒目、准确且功能正常。
本规范提出了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十四项基本规定,明确了设施应基于路网条件、交通流特性及管理需求进行设置,并强调设施间应协调无矛盾、不产生遮挡或歧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交通组织设计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并于初步设计前期全部完成;涉及设计方案及变更均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计阶段及建设阶段间隔超过三年或周边环境变化时,须重新征求意见,确保设计与实际管控需求相符。
本规范对交叉口渠化车道数、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宽度、展宽段及渐变段长度等关键空间参数给出了明确技术要求。规定干路相交进口道车道数宜为路段车道数的两倍,快速路主路标准段单车道宽度应为3.75米,一般干路与支路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25米;非机动车道单向宽度不宜小于2.5米。相关参数标准充分考虑了车型构成、交通流量及安全视距等要素,为交通组织设计提供了精准的工程依据。
本规范分别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及隔离防护等设施制定了详细的验收指标与维护要求。验收须由建设主体组织,公安交管、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参加,未通过验收的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在维护管理上,本规范推行定期巡查评估制度,明确交通标志周期性评估不超过三年,标线不超过一年,信号设备不超过两年,并规定了暴雪、暴雨等恶劣天气后的专项检查要求,确保设施持续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与视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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