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规程》DB64/T2022-2024,自2024年11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范了宁夏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内容、工作组织、工作流程、登记程序和资料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下地方政府代理履行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水流(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森林、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自然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
本规程系统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技术要求、工作组织、登记程序及资料管理等全流程操作规范。本规程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原则,全面覆盖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草原、荒地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各类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其核心在于通过统一的操作标准,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及公共管制状况准确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从而清晰界定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边界。本规程细化了从资料收集、工作底图制作、登记单元预划、通告、地籍调查、登记审核、公告到登簿发证的全链条操作环节,并对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登记簿管理、数据库建设和信息共享利用提出了规范化要求,为宁夏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和操作遵循。
本规程统一了确权登记工作的数学基础、比例尺、精度要求等核心技术参数,确立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工作组织层面,明确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级与属地相结合原则进行登记管辖的权责体系,并对跨行政区域登记工作的办理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本规程针对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草原、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不同类型自然资源,分别制定了清晰的登记单元预划原则。强调登记单元的划定应遵循资源公有、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以及应划尽划、不重不漏的原则,并通过唯一的三层15位层次码结构对每个登记单元进行全国统一编码,确保登记单元的独立性和可识别性。
本规程详细阐述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四大类登记程序的操作流程。首次登记涵盖资料处理、工作底图制作、通告发布、地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发证等核心步骤。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分别明确了依职权与依嘱托两种情形的适用场景和办理程序,注销登记则对因自然资源所有权灭失后的登记注销流程加以规范,形成了覆盖自然资源登记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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