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编制规程》DB64/T2024-2024,自2024年11月26日起实施。
本文规定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原则、编制流程、数据要求、报告构成等。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工作。
本规程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规范,涵盖编制原则、流程、数据要求及报告构成等核心内容。本规程以规范性和实践性为导向,要求报告立足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全面反映土地、森林、草原、湿地、矿产、水、自然保护地及野生动植物等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实物量、价值量及管理情况。编制过程须经过资料收集、分析研究与报告编写三个阶段,通过构建多来源数据库、开展资产状况分析,最终形成报告内容与报表体系相衔接的年度专项报告,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呈现资产管理全貌。
本规程明确专项报告由报告内容和报表体系两部分组成。报告内容须全面阐述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总量、配置与收益等基本情况,总结在夯实管理基础、强化要素支撑、推进生态修复治理及健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并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逐项对照落实上年度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而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报表体系则通过十三张附表,分类统计各类资产的实物量、价值量、供应及出让收益等关键数据,与报告内容相辅相成。
本规程对数据质量提出严格要求。各项实物量与价值量数据主要来源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尚未形成清查成果的,则依据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的最新统计数据。规程强调,上级部门审定的数据应优先采用,同一指标存在不同来源时须经过评估比较后确定,并在备注中说明;所有数据的统计口径须保持一致,统计时间原则为报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保障报告的准确性与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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