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湖健康评价技术导则》DB43/T3078-2024,自2024年11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健康评价的评价原则、工作流程、评价指标体系、调查监测、评价方法和评价成果。本文件适用于河流、湖泊的健康评价。
本导则规定了河湖健康评价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湖南省河流与湖泊的健康评价工作。本导则构建了涵盖“盆”、“水”、生物、社会服务功能四类准则层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流域面积和水面面积将河湖分为A、B、C三类,实行差异化评价。评价工作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通过技术准备、调查监测、实施评价和报告编制四个阶段展开。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将河湖健康状态划分为非常健康、健康、亚健康、不健康和劣态五个等级,旨在为河湖管理与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本导则将河湖划分为A、B、C三类,A类为流域面积3000km²及以上的河流或水面面积20km²及以上的湖泊,B类为200km²至3000km²的河流或5km²至20km²的湖泊,C类为低于上述标准的河湖。指标体系由必选指标和备选指标构成,其中C类河湖仅需评价岸线自然状况、水质优劣程度和公众满意度三项指标,B类河湖在此基础上增加生物指标,A类河湖则需构建完整指标体系并可根据主体功能调整权重。
本导则要求评价范围涵盖河湖水面及左右岸带,明确了河流分段与监测点位的设置原则,规定评价期为一年。指标赋分方法多样,如岸线自然状况由岸坡稳定性和植被覆盖率加权计算,水质优劣程度依据国控或省控断面数据评价,生物指标可采用鱼类保有指数、多样性指数或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多样性指数等方式衡量。最终通过逐层加权计算得出综合评价赋分,并以雷达图形式展示成果。
本导则规定A类和B类河湖须编制河湖健康评价报告,报告内容涵盖河湖概况、评价方案、专项监测结果、指标赋分及问题建议等方面,并需附相关图表和物种名录。C类河湖则可简化为评价表形式。评价成果应客观反映河湖健康状况,为后续治理修复提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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