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08/T52-2024,自2024年09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堆场防尘、装卸工艺设备、进出港车辆防尘、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疏港道路及港区道路防尘、防尘林带种植、智能监管、生产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处理、污水再生利用、维护保养、固体废物、噪声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济宁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
本规范立足济宁市港口码头实际,系统规定了港口码头在堆场防尘、装卸工艺设备、进出港车辆清洗、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道路防尘、防尘林带种植、智能监管、生产生活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固体废物及噪声控制等方面的全过程污染防治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济宁市辖区内所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码头,是指导其开展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性技术文件。
本规范从源头削减与过程控制着手,要求散货堆场四周设置符合高度标准的防风抑尘网并实现堆场全部硬化,露天堆垛除作业面外须百分百苫盖压实。装卸作业须启用喷淋或干式除尘装置,散货料口实施全封闭作业。进出港散货运输车辆须清洗并进行全覆盖,港区道路实行定时清扫洒水。同时,本规范强制要求港区建设视频监控、扬尘监测、智能喷淋及用电监管等系统并统一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形成全天候、可追溯的数字化监管闭环。
本规范严格实施雨污分流,严禁港区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明确生产污水与生活污水须经各自处理系统达标后全部回用于港区喷淋、绿化及洗车等环节,实现污水零排放与再生利用。规范细化了沉淀池、回用水池规模、清淤标准及码头前沿挡水坎设置等具体指标,并规定生活污水优先纳入城乡环卫体系,固体废物须分质分类处置,危险废物须严格按标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
本规范对港口各类防污染设施设备维护保养频次及修复时限提出明确要求,涵盖装卸设备、洗车台、视频监控、扬尘监测、喷淋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及土建结构等,规定损坏修复周期最长不超过3日。针对港口作业机械及厂内车辆,本规范要求逐步淘汰高排放设备,新增机械优先选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并建立动态更新报备制度,确保移动源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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