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DB31/881-2015的首次修订,旨在进一步防治涂料、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的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并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本标准适用于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胶粘剂制造、密封用填料制造等企业的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管理及环境影响评价。相较于旧版,本标准收严了二甲苯、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限值,新增了总挥发性有机物及1,2-二氯乙烷的排放控制指标,并引入了非甲烷总烃最低处理效率要求。同时,本标准强化了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控制,明确了燃烧装置的基准氧含量换算规则,并对无组织排放的物料储存、转移、工艺过程及设备泄漏等环节提出了更严密的管控要求。
有组织排放管控升级
本标准大幅提升了有组织排放的控制精度与广度。在污染物项目上,不仅收严了二甲苯、苯系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还新增了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和1,2-二氯乙烷的限值。在管理手段上,新设了处理效率的硬性指标,要求初始排放速率大的含非甲烷总烃废气去除效率不低于80%,且苯系物与TVOC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90%以上可视同达标,倒逼企业选用高效治理技术。
无组织排放全流程收紧
本标准对VOCs无组织排放实施全生命周期管控,覆盖储存、转移、工艺过程及设备泄漏等环节。明确要求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呼吸阀须定期维护、密封良好并满足泄漏检测值要求;物料转移须设置蒸汽平衡系统或等效收集措施;工艺装置和溶剂清洗环节必须设置密闭排气系统,清洗操作须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将废气排入处理系统,最大限度减少逸散。
监测与达标判定规范化
本标准细化了污染物监测要求,规定企业须按技术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口与平台,并对燃烧装置基准氧含量监测点位做出明确界定。在达标判定上,明确有组织排放以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与速率、处理效率作为超标依据;厂区及企业边界监控点也均设立严格的浓度限值,并规定未遵守措施性控制要求即构成违法,确保了标准的执行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