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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5.10.01-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99-2015.pdf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9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也按本标准执行。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 是一项地方性强制性标准,旨在规范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该标准明确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及污泥处置的排放限值,并规定了监测与监控要求。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的管理,同时适用于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标准内容涵盖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技术要求、实施与监督等部分,确保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此外,标准还规定了不同规模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级,并对监测频率、分析方法等作出具体要求。

3.1 技术要求明确

标准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与选择控制项目,基本项目必须执行,选择项目由环保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标准值根据处理厂设计规模分为A、B、C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排放限值。

4.2 监测与执行严格

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在出水总排放口设置排污口标志,采样频率为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选择控制项目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A执行。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99-201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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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99-201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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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99-201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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