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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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旨在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本制度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原则,通过通告、权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等程序,清晰界定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不同集体所有者以及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最终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登记核心制度框架
本暂行办法确立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基本依据和操作规范。它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避免重复登记,并明确自然资源登记簿应记载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质量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和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登记簿还需关联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实现对地表、地上、地下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全面记载。
登记单元划定规则
本规定明确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是确权登记的基本单位,并针对不同资源类型制定了差异化划定规则。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应优先作为独立登记单元;水流和湿地可依据管理范围或自然边界单独划定单元;森林、草原、荒地以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空间划分;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则分别依据行政管辖界线及“一岛一登”原则划定。各类登记单元具有唯一编码,其划定由登记机构会同水利、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完成。
登记程序与类型
本通知详细规定了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四种类型。首次登记需依职权启动,履行通告、权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的程序,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在全国国土调查和专项调查成果基础上依职权开展;更正登记可依嘱托或依职权进行。登记完成后,可向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信息管理与应用
本细则要求在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拓展开发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并实现与水利、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登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向社会公开,登记资料由各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并建立安全保密制度。登记机构需建立标准统一的登记数据库,确保信息日常更新,服务于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护。
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管理进入法治化、体系化的新阶段,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影响。该制度首次从国家层面构建了覆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边界模糊、权责不清的问题。通过清晰界定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边界,以及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该办法为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提供了法律和技术依据,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规范的实施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等公共管制要求紧密关联,实现了产权管理与空间管制的有机融合,将有力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同时,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和信息公开机制,该办法提升了自然资源管理的透明度和信息化水平,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创造了条件。此外,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且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规定,体现了公共服务的属性,保障了制度的顺利推进,对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发挥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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