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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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6.02.25-应急管理部《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1月6日修正).pdf
本规程是应急管理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与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及健康、防范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而制定的综合性安全技术法规。本规程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本规程共分六编,系统规范了从地质保障、井工与露天开采、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爆破作业、运输提升到电气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应急救援等各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与管理措施。本规程确立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体系,明确了各类安全设施配置标准及操作禁令,是煤矿行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准则。
安全生产基本制度与保障体系
本规程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涵盖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须设置专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与装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同时要求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材料和设备。
井工煤矿安全技术要求
本规程对井工煤矿开采深度、生产水平数量、安全出口设置提出明确限制,规定采掘工作面须实行独立通风,严格管控瓦斯浓度并建立抽采系统,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原则,并细化采煤方法与顶板控制要求。规程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对井巷施工、支护形式、爆破作业等方面均设定详细技术标准与操作流程。
露天煤矿与综合性安全保障
本规程针对露天煤矿规定了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作业及边坡稳定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设备间距、台阶高度、爆破警戒距离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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