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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09-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501/T 0057-2024.pdf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501/T0057-2024,自2024年10月09日起实施。-repaired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本文件适用于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或仿古建筑单位可参照本文件。

本规范立足呼和浩特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际,规定了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或仿古建筑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强调文物建筑的使用单位或经营主体应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步推进消防设施配置与日常维保检测,并在建筑改造修缮时统筹消防设计,从源头夯实消防安全基础。

织密责任与组织体系

本规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员、电气焊工及志愿消防队员等各类人员的具体职责,要求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上岗,电工焊工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在组织建设上,要求远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并配套岗位培训、值守联动等管理制度,确保人员、装备与保护单位规模相匹配。

强化重点部位与关键环节管控

本规范将文物展厅、大殿、藏经阁、厨房、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标识化管理并配备灭火器材。针对大殿偏殿,严禁电气线路敷设在可燃材料上,明火部位须专人看护;文物库房不准许存放易燃可燃物,配电箱须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同时,对大型活动、电气防火、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疏散设施及消防车通道等分别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规范预案演练与档案管理

本规范要求文物建筑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制定专门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一次。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由专人统一管理,按年度分类归档,并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科学记录档案,确保消防工作有据可查、持续改进。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501/T 0057-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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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501/T 0057-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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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501/T 0057-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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