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规范》DB11/T2306-2024,自2025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评价条件、评价内容及评价流程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第三方评价组织开展的养老机构信用评价。
本规范确立了北京市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的完整工作体系,旨在通过标准化手段对养老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估。本规范明确了评价活动须遵循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三大基本原则,规定了参评机构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完成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且开展服务满一年等基本条件。本规范构建了以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为核心的三级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950分,并据此将养老机构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同时,本规范对评价流程作出了全程管控,涵盖申请受理、材料核验、现场核查、等级建议、结果公示、异议处理及报告发送等环节,确保评价工作的严谨与透明。
本规范设置了3项一级指标、7项二级指标和26项三级指标,从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三个维度全面衡量养老机构的信用水平。评价结果按照得分将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并对等级评定设置了限制性规则:开展服务未满两年或在行业评价中被评为最低等级的机构,其等级不得高于B级;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欺老虐老案件、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等七类严重失信情形的机构,则直接评定为最低的D级。
本规范对评价工作的实施步骤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养老机构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评价组织审核受理后成立独立评价小组。评价小组通过材料核验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收集证据,依据评价指标打分并出具初评等级建议。初评结果须经过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接受异议申请并进行复核处理。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信用等级,并由评价组织向机构发送正式评价报告,形成完整的闭环管理。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