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0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湖北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防水工程技术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屋面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种植屋面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外墙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住宅室内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刚柔结合的地下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地下混凝土结构刚性自防水体系设计与施工和质量验收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类建筑的新建及改扩建屋面、外墙、地下(结构)及民用建筑的室内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系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第一次修订版,代替DB42/T 1386-2018。本规范遵循因地制宜、防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湖北省气候特点与工程实践经验,系统规定了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本规范更新了防水工程设计年限、防水类别、使用环境类别及防水等级等核心内容,补充完善了各类防水材料的工程使用指标。本规范特别新增了地下混凝土结构刚性自防水体系的设计与施工章节,明确了采用自防水混凝土时须进行防裂设计和防水构造设计的要求,并增补了混凝土膨胀剂、抗裂剂、水化温升抑制剂及防裂抗渗复合材料等新型材料的指标与应用规定,强化了质量验收的过程控制与影像档案管理要求。
本规范将工程按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类,结合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为一、二、三级防水等级。明确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屋面工程不低于20年,室内工程不低于25年。防水层设计须遵循“设防可靠、构造合理、材料耐久、环保节能”的原则,一级防水或规模较大的工程应组织专家评审,施工前须编制专项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本规范分别对屋面、种植屋面、建筑外墙、住宅室内及地下工程防水进行了专项规定。屋面防水强调排水与防水并重,新增了双防双排系统及防水层与结构变形协调设计的要求;种植屋面须设耐根穿刺防水层;外墙防水根据降水量与风压条件提出整体防水或节点防水措施;室内防水遵循刚柔结合原则,明确各功能房间的设防标准;地下工程采用刚柔结合体系,迎水面主体结构须采用防水混凝土。
本规范新增了混凝土结构刚性自防水体系专章,系统规定了高性能防水混凝土、抗裂防水砂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及外涂型防水材料的性能指标与应用要求。明确了补偿收缩混凝土的限制膨胀率设计参考值,细化了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等节点的抗裂防水处理构造,并允许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取消传统止水钢板做法,体现了技术进步与工程实践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