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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1.01.0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doc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旨在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保障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该条例明确了基本农田的定义、划定标准、保护措施及管理职责,强调通过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和严格保护,确保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持续产出。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中的责任,同时明确了对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强化法律约束力。此外,还涉及基本农田地力维护、污染防控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保护体系。

保护目标与范围

条例明确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棉花、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其保护范围包括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设施的耕地、蔬菜基地及科研试验田等。

管理机制与责任分工

条例规定了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中的职责,明确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并要求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制度,强化监管落实。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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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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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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