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05日,《海洋生态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范第5部分:河口》行业标准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河口生态修复成效评估的调查、评估内容、评估方法与成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口区域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的综合成效评估。
本规范确立了河口区域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综合成效评估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河口生态修复工程的成效评价工作。本规范在《海洋生态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范》总则框架下,针对河口特殊的咸淡水交汇环境,明确了包含资料收集、现场踏勘、补充调查在内的完整评估工作流程。评估内容涵盖项目实施情况、生态类指标与效益类指标三大板块,其中生态类指标重点围绕河口生境恢复与生物生态改善两条主线展开考核,构建了包含重要生物栖息地面积恢复率、水体无机氮及活性磷酸盐达标改善状况、潮间带底栖生物多样性指数、典型生态系统面积恢复率等15项三级量化指标的评价体系,并通过加权计算得出综合评级。
本规范要求评估范围通常包括整个河口区域,河岸带评估宽度设定为10至30米,并须根据生态敏感区的结构功能及保护对象合理划定边界。若修复项目包含多个不相连的组成部分,应分别确定评估范围并以平面图和控制点坐标加以表示。评估指标按必选与可选进行划分,必选指标权重不低于所选二级指标的平均值,可选指标权重不高于该平均值,确保评估重心聚焦于河口生态功能提升的核心需求。
本规范从河口生境与生物生态两方面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生境维度着重考察生态空间恢复(如重要栖息地面积、滩涂面积、生态缓冲带面积)、水环境质量改善(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及新型污染物)以及沉积物和生物质量达标情况;生物生态维度则聚焦潮间带底栖生物和浅海底栖生物多样性指数、渔业资源与鸟类资源增加率、入侵物种复发率以及敏感区保护物种资源量恢复率等指标的量化计算,每项指标均设定了明确的计算公式与评分方法。
本规范规定评估工作应以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前后的资料对比分析为基础,当现有资料无法满足评估要求时,须制定补充调查方案,并尽量选择与修复前相同的季节和站位以保障数据可比性。补充调查涉及地形地貌、水质、沉积物及海洋生物生态等要素,各类调查须分别遵循对应的海洋调查与监测规范执行。最终评估结论与成果编制要求援引总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