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DB63/T2318-2024,自2024年09月2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维修内容、维修管理、工作程序、经费安排及管理、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及维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青海省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的全流程技术要求与工作规则,适用于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市(州)、县(市、区、行委)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坚持非危不修和非必要不修的基本原则,必要维修遵循勤俭节约、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方针,注重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本规范将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两类,明确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使用单位各自的管理职责,对承重系统、围护系统、装饰装修系统、给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电梯、消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管网等十二个分系统的维修内容、检查评定标准和维修类别进行了详细规定。本规范同时制定了从申报、审核批复到公示的完整工作程序,要求大中修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并对项目实施、工程量变更、项目验收、维护保养及应急维修等环节作出严格规范。
本规范将办公用房维修明确划分为日常维修与大中修两类。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主要针对轻微损伤和故障进行现场检查与修复,经费在本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大中修则需牵动或拆除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由使用单位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经审批后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解决经费。
本规范针对十二个专业分系统分别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评定内容、维修类别判定标准及维修年限规定。例如承重系统使用超过30年的办公用房检查间隔宜为3至6年,给排水系统使用年限超过10年时应进行综合检查,电梯系统使用时间达15年以上可申请更新。各系统的大中修均强调与现行国家标准的符合性以及节能、安全性能的提升。
本规范设定了清晰的申报与审批流程,使用单位须于每年5月31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大中修申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实地勘察、审核排序后,于7月31日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经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将维修经费用于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改造。项目实施若需增加工程量,须在经费预算内且增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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