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技术规程》DB2103/T014-2024,自2024年09月2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中的总则、火灾等级、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处理、火灾复核等内容及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火灾调查一般程序。火灾调查简易程序、轻微火灾调查登记程序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立足火灾事故调查实务,系统规定了火灾等级划分、管辖权限、调查程序、物证提取鉴定、损失统计、认定复核等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程以“及时、客观、公正、合法”为基本原则,将调查程序细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与轻微火灾调查登记程序三类,明确不同程序在询问、勘验、物证提取等环节的人员配置与操作规范。本规程强化了现场保护与勘验的方法体系,确立了离心法、向心法等勘验策略,并对起火时间、起火部位、引火源、起火物的认定依据与排除法逻辑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构建了告知、送达、案件移送及复核救济等程序闭环,为火灾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完整的技术支撑。
本规程按火灾损失程度和社会影响,将火灾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类,并据此划定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管辖范围,对受灾户数达到一定规模或跨行政区域的火灾明确了指定管辖与协助机制。在调查程序上,本规程依据火灾的复杂程度分别适用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轻微登记程序,并对各程序的适用条件、调查时限、人员组成及文书制作作出差异化规定,确保调查资源与火灾实际情况相匹配。
本规程围绕火灾现场勘验构建了“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步递进式工作流程,明确了现场照相、现场图绘制以及各类物证提取的专业方法。在证据认定方面,本规程阐述了直接认定法与排除认定法两种逻辑路径,强调起火点认定须综合受热面、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层次等多维信息,并规定在证据不足时,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得超过两个,且不得作出原因不明的认定。
本规程在火灾原因认定后,根据事故性质设定了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及信用惩戒等分层处理措施,并规定了涉嫌放火、失火罪等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清单与时限要求。同步建立复核程序,赋予当事人在收到认定书后的法定期间内向上级机构书面申请复核的权利,细化受理审查、复核决定及重新认定的全链条操作规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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