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上风电建设后海洋环境评估规范》DB44/T2521-2024,自2024年09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海上风电场建设后海洋环境评估的一般性原则、主要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管辖海域的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后海洋环境评估工作。
本规范规定了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海洋环境评估的技术要求与方法体系,适用于广东省管辖海域内的相关评估工作。本规范以系统性、规范性为原则,围绕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海洋生态、渔业资源、鸟类生态、海洋水文、海底地形、水下噪声及电磁环境十大核心要素展开,明确了各要素的调查范围、站位布设、时间频次、监测指标及评估方法。本规范强调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与区域环境特征,采用现状评估与时间序列趋势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比建设前本底数据与建设后跟踪监测结果,科学判定海洋环境的污染程度、变化趋势及生态影响。同时,本规范对评估工作程序、成果文件编制及典型生态系统调查提出了统一要求,旨在为海上风电场的环境监管提供标准化依据。
调查站位布设需统筹考虑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重点评估区域,确保空间代表性;调查时间与频次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其中海洋水文等要素需持续观测一个月以上。所有分析测试数据均要求由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实验室出具,以保障数据质量。
本规范采用“现状评估+趋势评估”的双维度评价模式。现状评估主要采用单因子标准指数法、超标率统计法等,依据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判定各要素的污染程度与空间分布。趋势评估则引入Mann-Kendall检验等统计方法,将长期变化划分为显著升高、基本不变、显著降低等五个等级,或按照HY/T 215等标准评定生物多样性变化幅度,从而客观反映海上风电场运营对海洋环境的累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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