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顺应近期产业升级、住宅发展、民生保障等新形势,发挥各区规划资源部门主动性,提高上海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工作的质量与效能,进一步支撑上海稳增长、促发展,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的工作意见》沪规划资源建〔2024〕336号。
本意见旨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顺应产业升级、住宅发展和民生保障新形势,对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工作进行系统性完善。本意见以依规划审批项目、“先调后办”为原则,明确了规划实施深化是对详细规划中弹性控制指标予以确定的程序,其成果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本意见从适用范围、操作细则、要件审查和组织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重点细化了住宅套数、公共设施、基础教育设施、产业用地和“工业上楼”等情形的处置规则,强调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慎研判地块拆分与用地性质调整的影响,并压实各区规划资源部门的工作责任,以提升规划实施深化工作的质量与效能。
明确适用范围与排除情形
本意见规定,当镇总规、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对地块用地性质、边界、建筑高度等控制要素作出调整而相应详细规划未完成修正时,或市政设施、河道蓝线等专项规划调整后详细规划未作相应变更时,均不得通过规划实施深化处置,而应调整相应层次规划。涉及战略预留区控制要求不符的情形同样不适用。此外,规划地块存在违法用地的,须先完成违法用地处置。
优化住宅与公共设施政策操作
本意见对住宅套数管控作出弹性安排,土地出让前取消详细规划中住宅套数控制要求,出让后因平面布局、日照等原因导致套数调整幅度在5%以内的,无需实施深化。基础教育设施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在用地小类间转换或较大幅度调整容积率与建筑高度时,须结合区域实际做好论证并健全公众参与。一类、二类、三类住宅用地调整为四类住宅用地(社会租赁房)的,应确保原规划建筑容量和高度不变,公建配套不减少。
差别化管控产业用地与“工业上楼”
本意见依据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结论实施分类管理,对A(鼓励支持)、B(保留提升)类用地可直接开展规划实施深化,重点支持存量提容和新增用地;对C(观察整改)类引导盘活更新,D(整治退出)类原则上不支持改扩建。产业项目通过规划实施深化实施“工业上楼”的,须审慎审核,经市级产业部门认定为市级“智造空间”项目且容积率不超过3.0的,可按程序执行,并需就交通、能源、环境影响等开展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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