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风景道驿站等级划分与评定》DB15/T3619-2024,自2024年08月3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旅游风景道驿站等级划分的依据、要求、条件及评定原则。本文件适用于已建和待建的旅游风景道驿站。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旅游风景道驿站等级划分与评定的术语定义、总则要求、评定依据及方法,适用于已建和待建的旅游风景道驿站。本标准将驿站按服务功能划分为服务中心型、景区型、观景型和门户型四类,并确立了以建设维护、运营管理、服务要求、环境卫生、安全管理为核心,创新发展为附加分的量化评分体系。依据综合得分,驿站从高到低划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评定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牵头成立的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通过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本文件从建设维护、运营管理、服务要求、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及创新发展七个维度规定了旅游风景道驿站的等级划分总则。其中,基本要求作为强制性准入条件,涵盖选址需位于重点旅游风景道沿线、空间边界明确、具备独立运营管理机构、拥有完善的合规手续、满足停车及至少一处可观光体验资源,以及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和负面舆情等硬性标准。
本文件针对不同类型驿站明确了差异化的建设与服务配置要求。服务中心型驿站需设置旅游咨询台、AA级以上旅游厕所、特色商品销售场所等综合性服务设施;景区型驿站须达到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配备天气预警和特色体验项目;观景型驿站重点配置观景平台与休憩设施;门户型驿站设立于跨省界或风景道出入口,须配置全景图及简介标识,并宜设置特色景观构筑物。
本文件规定驿站应建立常设管理机构与健全制度,实行值班和培训制度,员工岗前培训合格率达百分之百,并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服务方面须提供旅游咨询、短时休息、免费宣传资料及便民工具。安全管理方面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消防设施、安全标志及医疗急救配置到位,同时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