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黄河灌区黄河水喷滴灌水质处理技术规程》DB15/T3574-2024,自2024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黄河灌区喷滴灌水质监测与处理要求、水质处理流程及技术要点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黄河灌区,包括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黄河灌区。
本规程立足内蒙古黄河灌区喷滴灌系统运行实际,针对黄河水高含沙、水质波动大等特点,系统规定了从初始水质监测、灌溉水质处理到设备维护的全链条技术要求。本规程明确了水源取水口监测点布设与采样频次,建立了以拦污、沉淀、过滤、调质为核心的四步处理流程,并对泥沙粒径、含沙量、pH值、全盐量等关键指标给出了量化控制标准。本规程适用于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包头市、呼和浩特市等黄河灌区,旨在保障喷滴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灌水器堵塞,提升灌溉水利用效率。
本规程规定初始水质监测须在水源取水口进行,利用输水渠道时应于首次灌水前至少监测一次,利用蓄水池、湖泊、人工塘坝时还需在灌溉中期增加监测频次。灌溉水质须符合相关标准,其中泥沙粒径应小于灌水器流道尺寸或喷头直径的1/10至1/7,含沙量不得超过50mg/L。
本规程构建了“拦污—沉淀—过滤—调质”的处理工艺。水源取水处须设置拦污栅;取水口前应设调蓄沉淀池或利用蓄水池自然沉降;过滤环节需根据水源类型选用滤网过滤器或离心、砂石、叠片等组合过滤设备;对pH值或全盐量不达标的灌溉水,可通过添加调节剂或水源混合稀释等方式进行调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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