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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8.15-内蒙古自治区《黄河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DB15/T 3589-2024.pdf

内蒙古自治区《黄河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DB15/T3589-2024,自2024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黄河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选址要求、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设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黄河灌区适宜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包括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包头市、呼和浩特市。

本规范立足内蒙古黄河灌区实际,系统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选址要求、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和地力提升工程等内容。本规范以规划引导、因地制宜、量质标准、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为核心原则,强调建设区域应集中连片,优先选择已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比例较高的现有耕地。在农田基础设施方面,本规范重点对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及输配电等工程提出了具体技术标准,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的整治模式,以最大限度增加耕地数量和集中程度,整体工程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

选址与建设原则

本规范明确黄河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覆盖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六地。选址须确保地类属性无争议、耕地权属无纠纷,项目区内现有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比例达到80%以上。水浇地须具备经水利部门核定的水源和用水指标,旱地则要求耕层厚度大于25厘米、田面坡度小于15度并具备应急补灌条件。改造提升地块须为已纳入清查评估数据库的永久基本农田,且原项目问题已全部解决。

灌溉与排水及田块整治工程

本规范按引黄渠灌区和微灌区分别制定田块整治要求,渠灌区以修筑条田为主,长度宜为300米至700米,宽度宜为80米至200米,田面高差不超过±6厘米。灌溉设计保证率根据水源类型区分,引黄地面灌溉区不低于50%,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微灌工程不低于90%。输配水工程要求渠道衬砌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管道输水因地制宜选用PE、PVC、PP管材,管顶覆土深度不小于冻土深度。渠道全部衬砌后灌溉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70,微灌区不应低于0.90。

田间道路及配套工程

本规范要求田间道路通达度达到100%,机耕路路面宽度宜为4米至6米,路面高度宜高于田面不小于50厘米;生产路路面宽度宜不大于3米。机耕路路面宜采用砂石或碎石等材质,路基压实度须满足相应标准。盐碱地路段应设置水稳层工程以防止路面翻浆。农田防护林建设坚持以灌为主、灌乔结合,与田块、沟渠、道路有机衔接。农田输配电工程要求地埋电缆采用铠装电缆,敷设深度大于0.7米并设置警示标识。

内蒙古自治区《黄河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DB15/T 3589-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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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黄河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DB15/T 3589-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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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黄河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DB15/T 3589-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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