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4293-2020,自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印染废水排放的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新疆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印染企业及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等要求。本文件将企业划分为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分别设定分阶段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并首次明确界定了“直接排放”(向中水库排放)与“间接排放”(向各类污水处理厂排放)两种模式。本规范对中水库选址提出严格限制,要求必须位于戈壁荒漠或无开发利用价值的沙漠等区域,且须避开农田、水源保护地等重要敏感区。同时,本文件规定了当实际排水量超出基准排水量时,需按特定公式将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并强调印染废水严禁进入食物链。
本文件对新旧企业实施差异化分阶段管控策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第一阶段的排放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更为严格的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这一设置既为现有企业提供了合理的提标改造缓冲期,又对新建项目提出了直接对标较高要求的导向。
本文件创新性地规定了向中水库排放废水的直接排放路径。中水库被界定为建于戈壁荒漠等无开发价值区域的临时贮存设施,其用途限于容纳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以便统筹用于周边荒漠植被灌溉与生态恢复治理。本规范同时明确了选址必须规避农田、地下水源保护地、重要草场和林地等环境敏感区,确保生态安全。
本文件建立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制度,作为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刚性约束。若企业实际排水体积超过核定的基准排水量上限,则必须依据本文件提供的计算公式,将实测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换算值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最终依据,从而防止企业通过稀释排放规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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