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第3部分:处置》DB5331/T66.3-2024,自2024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处置范围、处置方式、评估、技术鉴定、处置程序、账务处理、收益管理、资产处置流程、申请及批复模板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州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本规范确立了德宏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标准化流程,覆盖从处置范围界定到收益上缴的全链条管理。本规范紧扣“公开、公平、公正与注重效率”原则,对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及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各类处置方式逐一明确了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权限划分及批复后操作时限;同时,对必须开展资产评估或技术鉴定的情形作出了清晰界定,并规定了资产处置收益须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强化资产全生命周期闭环管控。
本规范构建了分层级、分额度的审批机制。主管部门可独立批复单项原值5万元以下或批量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及2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核销;超出上述标准的,须逐级报至资产管理部门乃至人民政府审批。申请环节按处置方式分门别类,明确了无偿调拨需提交接收方同意材料、出售转让需附评估报告、报废须出具技术鉴定等差异化材料要求,确保审批依据充分。
本规范对批复后的操作流程作出刚性约束。资产转出与接收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报废报损资产须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所有处置事项完成后,使用单位须在限定时限内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完成资产账务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仍须以“账销案存”方式备查登记,并保留追偿权利。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