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规范》DB4403/T435-2024,自2024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质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点的设置、频率、指标、现场监督检查、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水质在线监测数据、结果的判定、上报和处理、水质信息公开和资料保存及水质异常事件处理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水质监督检查机构对生活饮用水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等环节的水质开展监督检查。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检查的全流程技术内容,涵盖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及二次供水等全部环节。本规范以保障供水安全为核心,对监督检查点的设置原则、具体点位与数量比例、周期性检查频率、各环节不同检查类型的指标选取、现场采样与检测操作规程、实验室检测方法及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水质在线监测数据的管理与应用、监督检查结果的判定标准与上报时限、不合格水质的跟踪处理程序、水质信息公开与资料归档要求,以及水质异常事件的预警与处置流程等均作出了系统且明确的技术规定,为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操作依据。
本规范构建了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水质监督框架,明确将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五大环节统一纳入监管范围。针对每个环节的特点,本规范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检查点布局规则,例如每个水源地和每座水厂均设有固定的检查点,管网末梢水检查点比例不低于总数的一半并需覆盖多种用水性质,有效确保了监督网络的代表性与覆盖面。
本规范对不同检查对象和水质检查类型设定了精细化的指标组合与检验频次。水质常规监督检查聚焦核心感官、微生物及消毒剂指标,水质全分析则依据国家及深圳市地方标准对百余项指标进行全面检测。监督检查频率以月为基础周期,全年确保至少10次常规检查与2次全分析,并根据环节特点制定抽检比例,保障了监督的系统性与时效性。
本规范对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资质、采样方法、样品保存运输、记录规范及质量控制等均提出了严格且可操作的标准化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同时,本规范明确了水质结果的判定依据、不合格结果的即时上报与整改闭环程序,以及对水质异常事件的逐级上报与应急启动机制,形成了一套从问题发现到处置反馈的完整管理闭环,强化了监督检查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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