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池塘工程化养殖系统建设规范》DB3201/T1202-2024,自2024年07月0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池塘工程化养殖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以及环境条件、系统水槽建设、净化区与净化设备、备用发电机与预警设备等建设规范。本文件适用于池塘工程化养殖系统建设。
本规范规定了池塘工程化养殖系统的建设要求,涵盖术语定义、环境条件、系统水槽建设、净化区与净化设备、备用发电机与预警设备等核心内容。本规范将传统池塘分散养殖的鱼类集中至微流水水槽中饲养,利用其余水体进行水质净化,并辅以集排污设备分离处理残饵粪便等有害物质,实现养殖尾水的原位修复和零排放。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池塘工程化养殖系统的建设,为该模式的推广应用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明确了池塘工程化养殖系统由养殖水槽、推水设备、集排污设施和净化区等部分组成。水槽内通过推水机形成微流水环境,将鱼类集中饲养,残饵粪便则通过吸污机收集输送至固液分离设备,固体污物经化粪池处理,液体部分进入生化净化区和水生植物净化区进行深度净化,最终实现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本规范对系统水槽的面积比例、主体材料、功能分区及规格尺寸作出了具体规定,单条水槽宽度宜为5米至8米,长度宜为25米至32米,并明确划分推水区、养殖区和集排污区。同时,本规范对推水机、吸污机、底增氧等关键设备的功率配备提出了量化指标,并要求配备备用发电机和声光及移动端预警设备,以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本规范要求净化区通过水生植物浮床栽种和水生动物放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质净化,植物面积宜占净化区面积的5%至10%,底栖动物配备生物量宜为每亩100千克至200千克。此外,净化区内需配置推水机和导流墙以形成微循环水流,并设置固液分离设备和生化净化床等设施,确保养殖尾水得到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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