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功能,提升全市应急避险能力,以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科学合理的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满足灾时的避难需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构建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天津,特制定天津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DB12/T1031-2021,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基本要求、功能分区要求和应急设施配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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