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功能,提升全市应急避险能力,以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科学合理的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满足灾时的避难需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构建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天津,特制定天津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DB12/T1031-2021,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基本要求、功能分区要求和应急设施配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
本规范旨在提升天津市应急避险能力,以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为主、兼顾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对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规定了系统性的技术要求。本规范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合、易于通达、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则,将场所按功能与安置时限分为紧急、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三级,并对其场址选择、设防标准、功能分区及应急设施配置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科学合理的布局和建设保障灾时民众生命安全。
本规范明确了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时限、疏散距离、有效面积与人均指标等控制性要求。紧急避难场所满足1天内临时避险,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固定与中心避难场所分别满足30天以内及以上的避难宿住需求,并承担相应级别的救灾指挥、物资储备与医疗救护功能。在场址选择上,要求优先利用公园、绿地、学校等公共设施,严格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洪泛区及易燃易爆危险源等不利地段,并需高于本地基本抗震设防烈度进行设防。
本规范将场所内部细分为应急休息区、避难宿住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及应急管理区等多个功能区。各分区依据核定避难人数确定用地面积与布局,例如宿住区引入宿住组、组团及单元的三级管控以保障安全间距与防火要求。同时,本规范对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的设置条件、尺寸标识及安全区隔离等提出了具体技术参数,确保复杂灾情下的场地调度与空中救援能力。
本规范构建了应急供水、供电、排污、消防、标识及通信广播等全面的设施配置标准。要求供水采用多水源保障且储水量不低于3天基本需求,供电按负荷等级实现独立回路与发电机组备用,消防则依据场所等级明确用水量与安全疏散距离。各类设施按建设类型划分为永久保障、紧急转换、紧急引入及定期储备四种方式,并强调应急标识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夜间可辨识性,以形成清晰的避难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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