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DB41/T1754-2019,自2019年05月13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址选择和设施设置。本标准适用于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
本规范立足于河南省城乡建设与防灾减灾实际需求,系统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从选址到设施配置的全链条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旨在为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避难人员提供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生活保障与集中救援场所。本规范将应急避难场所划分为I类、II类、III类,并依据分类对各项设施的设置标准进行了差异化规定,覆盖了医疗、供水、供电、环境卫生、交通、消防、物资储备、指挥通信等关键功能系统,同时明确了标志标牌、照明及应急建筑等配套设施的具体参数与设计要求,为提升全省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准化建设水平提供了统一依据。
本规范强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状况合理布局。场址选择上,优先考虑地形平坦、地势较高、排水良好、交通便利且有一定市政基础的区域,可选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及符合条件的室内公共场所等。同时,对场址的有效避难面积、避难容量提出了量化要求,并规定必须避开金属矿区、易受雷击区域等危险地段,确保避难场所的先天安全性。
本规范对维系避难人员基本生存的设施作出详尽规定。应急供水须具备市政管网在内的两种以上供水方式,并明确了人均日饮用水与生活供水的具体标准及消防用水设计。应急供电要求I类、II类场所不少于两路独立电源,并配置备用发电设施。应急环境卫生设施则细致规定了厕所坑位配比、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及污水排放处理方式,确保灾时环境健康。
本规范针对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指挥通信等支撑系统设置了明确门槛。要求I类、II类场所在周边一定范围内依托医院建立医疗保障,并单独设置防疫功能区。应急指挥管理中心对I类、II类场所的建筑面积作出不同要求。通信广播系统须覆盖全场所,并强调视频监控与应急广播的覆盖范围及持续工作能力。此外,物资储备设施应就近利用,距离不宜超过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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