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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1.01-江西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DB36/T 60003-2024.pdf

江西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DB36/T60003-2024,自2024年1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总体要求、现状调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管理维护及效果评估。本文件适用于中部六省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本规范立足中部六省农村实际,系统规定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以控源截污为基础和前提,统筹推进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农业种植、水产养殖及工业污染等各类污染源的系统治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水体特征科学选择底泥清淤、原位修复、增氧曝气、水系连通等水体治理措施。治理完成后,本规范强调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开展生态修复,通过生态塘、生态沟渠、生态浮床、人工湿地及生态护岸等技术手段恢复水体自净能力与生态系统健康。此外,本规范还对治理后的常态化管理维护、突发情况应急处置以及验收评估与长效运行评估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治理成效长期稳固。

系统化的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路线

本规范确立了“控源截污—水体治理—生态修复—管理维护”的全链条技术路线,强调外源控制与内源治理并重。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本规范鼓励资源化利用,提出接入城镇管网、集中达标排放与分散就近利用等多种治理模式;针对底泥,本规范明确了清淤疏浚与原位修复的适用条件及技术要点。在生态修复阶段,本规范针对坑塘、沟渠等不同水体类型,分别提供了生态塘、生态沟渠等差异化的修复技术选择,并倡导采用生态护岸替代硬质护岸,以保持农村自然风貌。

明确的水体治理目标与分级管控要求

本规范将治理目标细化为感官目标、理化目标和社会目标三个维度,明确要求治理后水体透明度不小于25厘米、溶解氧不小于2毫克/升、氨氮不大于15毫克/升,并以村民无异议为最终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本规范针对小微型坑塘、季节性黑臭水体以及一般水体,分别制定了差异化的治理路径,体现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管控思路。同时,本规范要求水系连通不得以调水冲污为目的,治理过程中应避免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充分兼顾了治理实效与生态安全。

该规范作为中部六省联盟制定的区域性地方标准,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提供了统一、科学、可操作的技术依据,有效填补了区域性农村水环境治理技术标准的空白。该规范通过系统规定现状调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管理维护及效果评估全流程技术要求,将显著提升中部六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与治理成效。在实践层面,该规范坚持“一水一策”和“经济适用”原则,倡导资源化利用与生物生态治理,有助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技术路径,降低治理成本,促进农村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与人居环境提升。该规范还将公众满意度纳入效果评估体系,强化了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效管护的农村水体治理新格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江西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DB36/T 60003-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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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DB36/T 60003-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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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DB36/T 60003-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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