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绩效评价技术规程》DB21/T3963-2024,自2024年06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有关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绩效评价的分类、总体要求、评价程序、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与结果、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管辖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绩效评价。
本规程规定了辽宁省管辖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绩效评价的技术要求,涵盖评价分类、总体要求、评价程序、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与结果以及报告编制等核心环节,适用于以具体工程为单元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本规程将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划分为四种类型,确立了“类型评价—过程评价—绩效评价”的三步递进评价程序,前一环节不通过则不再进入后续评价。指标体系围绕管理绩效、生态环境绩效、社会绩效、经济绩效和可持续绩效五个维度展开,并通过量化公式分别计算工程绩效分值与项目绩效分值,最终确定评价等级。绩效评价要求在工程验收后适时开展,充分依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的调查勘测数据,确保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本规程设计了类型评价、过程评价、绩效评价三个连续的筛选步骤。类型评价用于判定项目是否属于本规程界定的整治修复类型,过程评价则审查项目实施是否满足立项审批、验收等基本程序的规范性要求。任一前置环节不满足条件,即终止后续评价,从源头上保证了评价对象的合格性。
本规程将绩效评价分解为管理绩效、生态环境绩效、社会绩效、经济绩效和可持续绩效五个一级指标,并进一步细化为进度执行、目标完成度、主导生态功能提升、公众满意度等多项具体指标。每项指标均明确了赋分标准、计算公式和数据来源,将定性与定量判断相结合,实现了对整治修复效果的系统衡量。
本规程分别规定了单个整治修复工程的绩效分值计算方法,以及由多个工程组成的项目整体绩效分值计算方法。项目总分以各工程的绩效分值为基础,按工程经费支出占比作为权重进行加权求和,并依据总分区间划定评价等级,形成了从微观工程到宏观项目的完整评价核算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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