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制定《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辽财税规〔2024〕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在辽宁省境内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办法对辽宁省境内及管辖海域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旨在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征收流程,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本通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固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间分成,其中中央占40%,地方占60%,地方部分再在省、市、县三级按50%、30%、20%分配。征收方式根据矿种不同分为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和按出让金额形式两类,对列入《矿种目录》的矿种,在出让时征收成交价,开采后按年度销售收入乘以固定收益率逐年征收;目录外矿种则按竞争或协议结果确定出让金额,并可申请分期缴纳。本通知还对跨区域征收机关确定、新旧政策衔接、滞纳金与退库管理等作出了详细安排。
本通知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划分为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和按出让金额形式。列入《矿种目录》的矿种适用收益率形式,成交价在出让环节一次性征收,后续按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乘以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目录外矿种适用出让金额形式,按竞争结果或评估值就高确定,首次征收比例不低于10%,剩余部分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分期缴清。两种方式覆盖了全部矿种类别,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路。
本通知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按40:60比例分成,地方留成部分在省、市、县三级按50:30:20进一步分配,形成40:30:18:12的最终分成格局。征收原则上按矿业权属地执行,跨行政区域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矿产资源储量分布最多的区域协商确定征收机关,确保征管责任清晰。
本通知对历史遗留问题作出过渡安排,区分已进行有偿处置、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等不同情形,分别明确适用收益率形式或出让金额形式的原则。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按实际动用储量核定出让收益,实行多退少补。缓缴、减缴及滞纳金管理等也作出相应规定,保障政策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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