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置规范第2部分: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其他标志》DB12/T947.2-2024,自2024年05月1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的设置原则、基本规定、设置方法等。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市域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的设置。
本规范是天津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置系列标准的第二部分,聚焦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及其他标志的设置要求。本文在国家标准GB5768和GB51038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城市道路实际条件,对四类标志的设置原则、版面设计、支撑结构、设置位置与方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本规范涵盖了停车让行、减速让行、禁止驶入、限速、禁止停放等禁令标志,直行转弯、车道行驶方向、公交专用车道、人行横道等指示标志,以及交叉路口、急弯路、注意行人、事故易发路段等警告标志,同时纳入了辅助标志和告示标志等配套标志的设置规定,旨在全面提升天津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范明确了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要求同一支撑结构上最多设置四个标志,并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排列。对标志颜色、版面形状尺寸、净空高度、支撑结构选型以及版面文字字高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本规范鼓励在低能见度环境下采用主动发光标志,并规范了可变信息标志的应用场景与显示要求,确保标志在各类条件下均具备良好的视认效果。
本规范对各类禁令标志的设置条件与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停车让行标志须配合标线设置于视距不足的次干路交叉口、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及学校医院门前人行横道处;减速让行标志适用于右转渠化岛出口及快速路合流点等场景。限制速度标志须与解除标志成对使用,并明确适用于学校、急弯、桥梁隧道等特殊路段。此外,对禁止停放、禁止鸣喇叭、禁止非机动车骑行和区域禁止等标志的设置范围及辅助标志的配合使用也作出了统一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指示标志的设置要点,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在多车道交叉口须精确对应车道布置,单行路标志须与禁令标志配合使用,人行横道标志在无信号控制处必须设置。警告标志方面,明确了交叉路口、急弯路、注意行人、注意儿童等标志的前置距离与设置条件,特别对潮汐车道、合流路段、车道数减少等特殊交通组织场景下的警告标志设置方法进行了细化,确保驾驶人有充分的反应时间应对前方道路变化。
本规范将辅助标志和告示标志纳入统一管理。辅助标志须紧贴主标志下缘,可表达时间、车种、方向、距离等信息,组合内容不超过三种。告示标志涵盖路外设施指引、行车安全提醒、交通组织提示以及交替通行、借道左转、可变车道、非机动车优先等新型交通组织告示,明确了各类告示标志的设置位置与间距要求,为城市交通管理的精细化提供了标志层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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