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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1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1号.pdf

2024年4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1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山西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自建房的规划管理,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的情形。本通知明确,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原则,将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管理内容聚焦于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规划管控要求,并对申请审查、验收及事中事后监管作出系统规定。同时,本通知强调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作用,特殊区域内建房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并对切坡建房、危险区避让等安全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规划管控与审批合并

本通知要求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针对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频发区等区域提出选址避让原则,确需建房的须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在审批环节,新申请宅基地的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实行合并办理、一并发证;原有合法宅基地上的改建、扩建和翻建,则实行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规划与建设标准,并承担主体责任。

联审联办与验收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窗受理、多部门联动的联审联办制度,全面落实申请审查、批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的“三到场”要求。规划许可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真实性、拟建房合规性、相邻权利人意见以及安全距离等。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须及时申请验收。

监督管理与村民自治

本通知要求建立规划许可事项公开制度,主动公开规划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结果和承诺事项等信息。村民委员会将规划许可和承诺事项监管纳入村规民约,实行村民自治管理;无法解决时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则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标准规范和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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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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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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