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对接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要求,印发《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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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1.0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6号.pdf
本通知旨在统一和规范全省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事项,以对接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要求。本通知将原“矿业权抵押备案”事项名称统一调整为“采矿权抵押备案”,并下设抵押备案与抵押备案解除两个子项;同步更新了实施清单与服务指南,按战略性矿产与普通矿种划分了省、市、县三级的办理权限。本通知将该事项性质由原审批管理调整为公共服务,不再向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改为由登记管理机关将抵押或解除信息录入系统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同时,本通知明确了办理条件,包括矿山须投产满一年、出让收益已缴清、权属无争议且未被查封等要求,并规定网上接收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提供了具体的咨询与监督渠道。
统一事项名称与清单
本通知将“矿业权抵押备案”统一规范为“采矿权抵押备案”,并拆分为抵押备案与抵押备案解除两个子项,实现事项名称全国统一。省级负责煤、铁、金、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其余矿种根据登记权限分别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实施清单和服务指南在政务服务网同步更新。
调整办理模式与公开方式
本通知将采矿权抵押备案从审批事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核心变化在于不再向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出具传统的备案回执。抵押双方报送信息后,登记管理机关将抵押备案或解除情况录入系统,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从出具文书到信息公示的转变,供公众查询。
明确服务流程与办理标准
本通知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当场告知理由。明确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网上公开,并详细列明矿山投产年限、出让收益缴清、权属无争议、未查封等具体办理条件,确保全省范围内同标准办理、无差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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