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公园》DB11/T2220-2024,自2024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公园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处置、事后恢复、应急保障、宣传与培训、评估与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综合公园、历史名园、专类公园、自然(类)公园为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两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本规范立足北京市公园应急管理实际,对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处置、事后恢复、应急保障、宣传与培训、评估与改进等全链条环节作出系统规定,适用于综合公园、历史名园、专类公园及自然(类)公园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两类突发事件。本规范强调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工作组,明确常态与非常态下的职责分工;通过风险辨识评估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对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水域活动、施工现场、大型活动及气象灾害等关键风险点实施分级管控;同时构建综合、专项与现场处置三级预案体系,配套24小时值守、物资储备、技术监控、设施警示及全员培训等保障措施,形成覆盖事前预防、事发响应、事中处置、事后恢复的闭环管理。
本规范要求公园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涵盖现场处置、技术处置、疏散引导、秩序警戒、后勤保障的工作组。领导小组常态下负责制度编制、风险管控、预案审定与考核,非常态下统揽突发事件应对、响应启动与信息上报;办公室常态下承担监测预警、预案管理与物资协调,非常态下负责信息传递与力量调度;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别承担抢险救灾、设备抢修、人员疏散、秩序维护和后勤保障等任务。
本规范构建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风险管控要求结合设备设施与经营活动实际,参照辨识清单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客流监测与最大承载量管理,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充电设施、施工现场、冰(雪)场及气象灾害防御等提出专项措施。隐患排查规定每季度开展综合性安全检查,重点部门每月组织部门级检查,汛期前对涉山涉水区域开展防汛排查,隐患整改需明确责任、措施与期限,治理过程中须采取监控防范措施。
本规范建立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级体系,要求预案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救援力量有效衔接,每三年评估一次,遇法规变化、机构调整或演练发现问题时及时修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演练,每半年至少一次现场处置演练。应急处置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第一发现人通报值守人员,经领导小组批准启动预案并上报,各工作组依职责开展抢险、疏散、警戒等行动,特殊情形如火灾、林地火灾、灾害性天气及客运索道故障等均有专门处置要求。
本规范从人员、物资、技术和设施四方面夯实保障基础。人员保障要求实行24小时值班,特种设备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客运索道与大型游乐设施须配备持证作业人员及救生人员;物资保障明确应急物资配备清单,涵盖防火器材、救生器具及微型消防站装备;技术保障鼓励建设智慧管理平台,设置监控、广播、信息屏及卫星定位等装置;设施保障强调安全标志、防火标志、逃生路线图及防雷设施的规范设置与定期检测。同时,公园宜每年开展自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依据结果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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