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12/1311-2024,自2024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本文件是天津市首次发布的地方强制性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相应的监测要求。本文件在国家标准GB 36600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土壤污染特征,补充了表1所列的特征污染物项目,并明确了其筛选值和管制值。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查与风险管制,将建设用地划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分别对应敏感程度不同的保护对象,并相应设置了差异化的风险管控限值。通过建立“筛选值-管制值”两级风险管控体系,本文件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以及后续的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的决策提供了明确的量化依据和技术支撑。
本文件沿用了国家标准GB 36600的分类方法,根据保护对象的暴露情况将建设用地划分为两类。第一类用地涵盖居住、中小学、医疗卫生及部分公园绿地等较为敏感的用地类型;第二类用地则主要包括工业、商业、道路交通及公用设施等用地类型。标准还规定,在规划用途无法明确时,应从严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本文件构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两道防线。当土壤污染物含量低于或等于风险筛选值时,健康风险可忽略;若超过筛选值,则需启动详细调查。若污染物含量进一步超过风险管制值,则表明通常存在不可接受的健康风险,必须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对于仅超过筛选值但未超过管制值,或未设置管制值的项目,需依据风险评估导则进一步判定风险水平。
本文件强调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技术导则执行。为配合本文件新增的特征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标准中专门列出了对应的分析方法,引用了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与可比性,为标准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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