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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08-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docx

2024年4月8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制定《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厦资源规划〔2024〕116号。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本细则是为规范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用地用海分类而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适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所有详细规划。本细则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为基本遵循,结合厦门市已出台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审导则、陆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编审导则、村庄规划编审导则、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用地分类补充导则等地方规范,针对厦门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实际需求,对详细规划中用地用海的规划分类、现状分类、新增地类备案规则、特殊用地的用途认定标准以及混合用地的表达方式作出了系统规定,并明确了施行时间和试行期限。

规划分类的细分要求

本细则规定,详细规划中的用地用海规划分类原则上应细分至二级类;当依据专项规划或调查登记能够明确具体土地用途时,则需进一步细分至三级类。其中,居住用地中的城中村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教育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工矿用地中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中的物流仓储用地以及交通运输用地中的交通场站用地,均须按三级类进行细分。留白用地、陆地水域及其他海域则仅细分至一级类。

新增地类的备案与特殊用地认定

本细则针对厦门市在《指南》基础上新增的地类明确了省级备案规则:城中村用地及下属三级类按居住用地备案,集体发展用地按商业服务业用地备案,工业研发用地按工业用地备案。同时,对部分特殊用地的用途认定作出了界定——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园区内、由市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软件研发用地,土地用途归为科研用地;会展中心用地则视其是否列入文化专项规划,分别归为图书与展览用地或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混合用地的表达规则

本细则对混合用地提出了统一的表达方式。当一个地块内存在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地上土地用途,且任一地上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比均小于70%时,地块指标表中的用地代码与性质名称以“+”连接各类用途,并按占比从大到小排列,备注中须标明具体用途类型及比例;规划图纸中则按占比最大的土地用途表达,并增加混合用地图块标注。

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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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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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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